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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钢债”的不违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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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发行说明书的规定,10月20日,是“10中钢债”第五个年头的付息日。

按照发行说明书的规定,10月20日,是“10中钢债”第五个年头的付息日。

但在10月19日,“10中钢债”发行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钢股份”)发布公告称,将延期支付该只20亿元规模企业债的本期利息。此公告一出,部分媒体将之解读为,“10中钢债”已违约,并将此定性为“首例钢企债券违约”。

但笔者认为,“10中钢债”违约,并不符合中国债市的逻辑。

此前,该债券面临的违约风险有二:一是“10中钢债”为5+2结构,第5年债券投资者有权向发行人回售所持债券;二是10月20日能否按期付息。前者涉及的资金远大于后者。

目前,回售风险已暂时排除。10月16日,经由国家发改委调解,中钢股份已顺利闯过“债券持有人到期回售”这一鬼门关,顺利将回售登记截止日由10月16日延迟至11月16日,并产生“以中钢国际股票质押担保”这一解决方案。

利息方面,按5.3%的利率计算,这笔利息的支出规模仅为1000多万元。中钢股份19日公告称,将延期支付该笔利息。

既然发改委已经深度参与该只债券的兑付协调工作,且解决方案就在眼前,又怎么会因区区1000多万元利息,让“10中钢债”背上“首只违约钢企债券”的恶名?此为“10中钢债”违约一说,不符逻辑之处。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让“10中钢债”不违约的方法同样存在。笔者与多位资深债市律师沟通后确认,中钢股份完全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与投资者达成协议,豁免发行人10月20日当天付息义务,并在商定后进行延期,“债券持有人会议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笔者致电中钢股份及主承销商中银证券相关负责人,就“10中钢债”是否违约之事询问更多信息,但均未获得明确答复。故以上论述仅为笔者从债市现状及法律层面上的分析,“10中钢债”最终的兑付进展,或只能等到新的回售登记截止日期临近时,公众方能揭开谜底。

而从市场的层面来看,无论“10中钢债”违约与否,银行、保险等20多家债券持有机构,在其内部风控要求的压力,对大多数持有机构而言,其合乎市场逻辑的选择是:将这只被评级机构多次降级的债券到期回售。

然而,监管部门的介入,在以“保护投资人权利”的名义继续为“刚兑”护航的同时,又限制了投资者“用脚投票”这一市场化规则下的权利。刚兑之下,缺少了市场化规则下责任的承担,被市场寄予厚望的机构投资者,又怎能真正成熟起来?

这,或许正是经济转型期、“刚兑魔咒难破”的背景下,中国债市最深层面上的矛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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