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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经销商虚假宣传促销售不服行政处罚提起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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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理了一件经营者对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理了一件经营者对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10月,唐某某与昆明市华威汽车配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成为“倍加润”产品的经销商。20135月,“倍加润”云南代理商昆明市华威汽车配件公司向唐某某提供了内容为“加拿大美润国际有限公司、Maryn International LtdMARYN、倍加润楚雄总代理、加拿大原装进口高级润滑产品、波音公司和北约军队指定产品”的模块,唐某某找广告公司依照上述内容制作了一块喷绘广告粘贴在其店面门口中间的门柱上。

201392日,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楚雄市鹿城镇辖区内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在威楚大道唐某某经营的轮胎营销部店面门口发现其粘贴的上述喷绘广告,认为唐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即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唐某某向楚雄市工商局提供了昆明市华威汽车配件公司为其提供的波音公司的信函,但该信函中无明确的波音公司和北约军队指定使用该产品的字样。楚雄市工商局认定唐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0131118日,楚雄市工商局作出楚市工商处字[2013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某某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唐某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2014114日,唐某某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楚雄市工商局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楚雄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和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原告在销售“倍加润”产品过程中,在其店面门口粘贴了内容为“加拿大美润国际有限公司、Maryn International LtdMARYN、倍加润楚雄总代理、加拿大原装进口高级润滑产品、波音公司和北约军队指定产品”的喷绘广告,对广告中“波音公司和北约军队指定产品”的内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被告认定原告的上述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并结合原告的陈述、申辩和实际情况,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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