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主要包括四类: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但明确了其他一些类型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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